普宁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

普宁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普宁市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英文名称:PUNING ELECTRONIC COMMERC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PNECA。
第二条 本会由普宁市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市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普宁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为普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普宁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普宁市。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潮汕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B106-B109。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普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 本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开展以下业务:
一、研究普宁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定期召开政策新闻发布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经有关部门授权,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市从事电商及上下游服务行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四、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五、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通讯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会员的处分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议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秘书长为专职,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选任制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商讨、议定会重大事宜、发展目标等重要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实行秘书长责任制,接受理事会和会长领导。其主要职权是: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和管理;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三、制定办事机构管理制度和各机构职责;
四、制定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筹划召开理事会议;
六、制定提交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规则和程序:
(一)由本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8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